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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