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 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 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收到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不具有上述特征,实质上是企业原先垫付出去的价外资金,现在国家以退还留抵的方式予以退还,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应在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