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属于民办医院企业,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了,是不是企业所得税也免征了?
纠正上述误区:
免征增值税并非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免,作为企业取得收入,除属于税法有明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项目中并没有医疗服务收入项目。
参考政策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参考政策二: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第(七)项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说明: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