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专票能否拿到一般计税项目来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不可以的。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但是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允许抵扣增值税。
还有,对于企业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对于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比如共同性费用等,可以按照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年底的时候进行一次分摊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参考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参考四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